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文件
上应财〔2020〕14号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
学校劳务费发放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学校劳务费发放的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2020年12月25日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学校劳务费发放的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资薪酬外劳务费的发放工作,《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5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中考、高考教育考试考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沪教委人〔2020〕48号)等文件精神和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劳务费的发放人员为学校的教职工、退休人员、在校研究生以及参与学校教学、学科建设、科研等工作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学校劳务费的发放内容主要是指:邀请专家的报告费、咨询费、讲课费;学报编辑费;各类评审费;招生考试费和社会考试考务费;科研劳务费等。
第四条 学校劳务费发放的标准(税后):
(一)报告费、咨询费、讲课费的标准: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3.校内在职人员报告费或讲课费(本职工作之外)原则上最高500元/场。
4.培训讲课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经学校分管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各类评审费的标准。
1.校外专家评审费可参照讲课费的标准,即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3.校内专家的评审费原则上不高于1000元/天。
(三)校级督导、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听课、质量检查费的标准:
1.校级督导、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听课、评教,每学时不高于100元。
2.督导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进行其他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巡视,根据实际工作量由教务处核算学时,每学时不高于100元,每天最多4学时。
(四)各类学生的招生、考试、评阅、答辩等劳务费标准:
1.本专科生招生考试录取命题、面试视具体工作强度确定,原则上不超800元/半天、人;阅卷费不超过600元/半天、人;监考费、考务等工作标准为不高于800元/天。本专科生招生现场咨询劳务费为300元/天。
2.全日制研究生考试、论文评阅费和答辩费等劳务费:研究生招生命题出卷费为600元/门,阅卷费不高于20元/份。研究生论文评阅评审费、开题及中期考核、答辩费不高于600元/篇,答辩秘书费不高于200元/位。
3.继续教育招生及社会考试考务费标准:考务人员劳务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800元/天。
4.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社会考试考务费标准:监考、考务和其他工作人员劳务费标准不高于800元/天。在同一时间参与多项考试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只能按照一项标准发放。
(五)学报编辑、审稿等劳务费标准:
1.稿费:作者稿费按照30元/页,最高不超过200元/篇。
2.审稿费:审稿劳务费标准为100元/每篇,复审劳务费50元/篇。
3.编校费:外语编校费标准为600元/期。
4.主编费:主编劳务费为5000元/年,按期发放。
上述(一)至(五)项劳务费,如发放给校内在职在编人员,则由组织实施的部门向人事处申请相关经费,部门制定的发放标准及发放情况需报人事处备案。
(六)科研劳务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1.科研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项目财务助理、其他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2.纵向项目劳务费应严格遵守各类专项科研资金管理办法,按照批复后预算执行。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3.纵向科研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上海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在校在读的研究生科研劳务费原则上不高于200元/天。
4.横向项目劳务费按照委托方要求、合同约定或学校《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上应科〔2019〕3号)管理使用,据实列支。
第五条 学校劳务费发放须提供的信息资料。学校劳务费发放时,需提供劳务人员姓名、任职情况、职称或职务、提供劳务的内容、发放劳务的标准、提供劳务的时长、银行卡号和身份证号等。
第六条 劳务费发放的管理。学校劳务费的发放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费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学校劳务费发放的补充规定(试行)》-上应财〔2020〕14号.doc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