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报销和借款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9-11 浏览次数: 168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资金来源分为财政性资金(财政经费、纵向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和非财政性资金(横向科研经费等)。各项经费的使用需合理、合规,不得列支无关的费用。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非财政性资金单笔业务累计或单张发票金额大于3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报销和借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党政机关部门的报销和借款审批,原则上实行上一级领导审批制度。

 1、部门教职工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部门负责人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校级领导副职使用经费,由校级领导正职审批。校级领导正职使用经费,由同级校领导审批。

(二)二级学院的报销和借款审批,原则上实行经费负责人审批制度。

 1、二级学院教职工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2、经费负责人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具体执行:使用科研经费,由二级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核, 二级学院院长审批;使用教学经费,由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二级学院院长审批;使用学科建设经费,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科的副院长审核,二级学院院长审批;使用学生经费,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的副院长审核,二级学院院长审批;使用其他经费,由二级学院院长审批。

 3、经费负责人是二级学院正职,本人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级正职审批。具体执行:使用科研经费,由二级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核, 二级学院的同级正职审批;使用教学经费,由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 二级学院的同级正职审批;使用学科建设经费,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科的副院长审核,二级学院的同级正职审批;使用学生经费,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的副院长审核,二级学院的同级正职审批;使用其他经费,由二级学院的同级正职审批。

(三)财政性资金(除“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外)和非财政性资金在报销和借款时,费用支出在5万元之内(含5万元),或设备金额在10万元之内(含10万元)的,按上一级领导审批制度或经费负责人审批制度执行;费用支出超过5万元,或设备金额超过10万元,除按上一级领导审批制度或经费负责人审批制度执行外,还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财政性资金中“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费用支出在3万元之内(含3万元),按上一级领导审批制度或经费负责人审批制度执行;费用支出超过3万元,除按上一级领导审批制度或经费负责人审批制度执行外,还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学校全面实施“无现金”支付,报销和借款原则上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以下项目可以现金支付:

(一)支付已故教职工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教职工或家属慰问金以及离退休教职工有关费用等;

(二)学生团体奖励;

(三)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四)其他经校领导批准的事项。

第六条  领用支票需办理领用登记手续。支票领用人仅限于本校教职工。对于过期或作废支票需重新开具的,必须同时将过期或作废的支票退还财务处。

第七条  采用学校内部结转方式支付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费、教师公寓住宿费等,以及支付学校食堂接待费,报销时均需提交提供服务和商品方开具经使用方签字确认的收款明细通知等单据。

第二章     

 

第八条  报销原则上通过网上报销系统填写网上报销单。对于学生科研创新项目、代收代付款项目报销,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支付单,根据支付单上的栏目用钢笔或水笔正确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端正、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

第九条  网上报销单和支付单后须附上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指地方税务局或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有效新版发票、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据、人员经费发放的签收单以及合同等有关资料。发票或收据的有效期截止到下年度的331日。发票或收据上必须填有正确的单位名称、日期、内容、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以及出具单位的专用章,发票或收据上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

 

第三章     

   

第十条  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借款人为该项借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该项借款的具体归还和核销;经费负责人负责督促和确保借款人及时归还、核销借款。

第十一条  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有预算经费;

(三)借款额度在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内。

第十二条  允许借款的范围:

(一)因公出国差旅费;

(二)支付已故教职工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教职工或家属慰问金以及离退休教职工有关费用等;

(三)已签订合同的预付款;

(四)版面费、未达到合同标的材料采购费等;

(五)特殊、紧急情况下的用款(经费负责人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已批准)。

第十三条  借款原则上通过网上报销系统填写网上借款单(网上借款单由借款单和冲账凭证构成)。办理借款时需出具借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出国审批表、合同、会议通知、论文录用通知、采购订单等),方可办理借款。借款人取得发票后,应填写网上报销单,凭发票和冲账凭证等资料及时到原办理借款的校区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核销,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理:

(一)因公出国差旅费在回沪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

(二)收到材料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

(三)其他借款在业务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

各类借款原则上当年1231日前办理核销,因故不能核销的,借款人需提交延期申请交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应收款项的清理、核销工作,定期核对未核销的应收款项,查明未核销原因,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核销。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核销、经多次催促无效的,财务处报批学校后采取经济制约手段督促其核销。对于利用借款进行公款私存或收回款项不及时核销而挪作他用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沪应财院〔20108号、沪应院财〔20125号、沪应财院〔20132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