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1-26 浏览次数: 1881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补充规定如下:

    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原则上同时附发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校外人员劳务费签收表(见附件)。财务处通过签收表中提供的校外人员银行卡信息直接支付或通过邮寄地址经邮局汇款至校外人员。对以下情况,需经业务归口职能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业务归口职能处负责人为同一人,需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审批后,予以报销:

    1) 校外人员没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 校外人员没有提供银行卡信息或邮寄地址,拟支付现金。

    校外人员领取的劳务费,由学校按照劳务费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的补充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学校有关规定与此文有冲突的,以此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