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上海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1〕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二五”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上海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十项“教育综合改革重点试验项目”、十项“重点发展项目”和国家批准上海开展的二十七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中与高等教育内涵建设相关的项目(以下简称内涵建设项目)。
第三条 高校应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并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原则使用“专项资金”。市教委设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统一跟踪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明确其所承担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市教委关于内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负责管理资金、组织队伍、按期实施项目建设。
第五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本市国有资产统一管理,项目单位应认真维护,充分及合理使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项目高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要做到部门预算与“专项资金”的合理衔接,避免重复建设,混合使用。
第七条 高校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编制本校年度专项及配套资金预算,并按相关管理程序报市教委审批。
第八条 高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需结转使用的,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报批后继续使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项目高校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中所列项目支出,并达到承诺的预期目标。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教学、科研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在内涵建设项目建设中,用于引进、特聘和培养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中青年教师,建设双师(结构)团队及学生培养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重大科研成果(含人文社科类)和教学成果的奖励经费等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教学、科研经费。指在内涵建设项目建设中,用于实施国家或上海市重大科学研究、重大教育改革研究项目的配套经费;已立项的地方高校内涵建设规划中重大科研和教改项目(属于“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类中按课题制管理要求管理的项目)经费以及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属于按课题制管理要求管理的项目资金,其支出管理可参照本市科研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业务费。指为完成内涵建设项目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专家和临时人员(含助研)的咨询、劳务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招待费、出国费支出。
(四)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内涵建设项目的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护等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按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各项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按本市现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教委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市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和《“上海地方本科高校‘十二五’内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内涵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及时调整预算,并报市财政局。项目高校应制定校级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高校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高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高校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虚报、冒领、做假等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除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外,已拨的款项将全部收回,上缴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