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服务类采购项目日渐增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近期财政局特向社会公开招聘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希望学校老师积极参加此次招聘,凡有意推荐成为评审专家的老师,请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首页,点击左上方“准入申请”下的“评审专家”进入操作流程,按照“评审专家基本信息”页面右上角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指南》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完毕后打印出自动生成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于2011年10月28日之前送至学校财务处211室(奉贤校区行政楼),由学校统一推荐报送至市财政局。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财务处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市财政局关于公开招聘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沪财库[2011]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向社会公开招聘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专业
本次招聘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业分类表》所列专业进行招聘。
由于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服务类采购项目日渐增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因此,本次招聘欢迎符合下列应聘条件的各类服务类专业人员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二、应聘条件和要求
凡有意参加本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年龄不超过63周岁(含63周岁),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员,经市财政局进行资格认定后,可成为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其中,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工作的,专业年限放宽至满3年。高新技术领域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附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列出项目为准。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并且能够安排一定时间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对达不到上述第(二)款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各类专业人员,还应同时提供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或者两名(含两名)以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所出具的推荐意见。
三、资格申报
1.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首页,点击左上方“准入申请”下的“评审专家”进入操作流程,按照“评审专家基本信息”页面右上角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指南》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完毕后打印出自动生成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并加盖公章,连同有关附件材料,于2011年10月31日之前送至我局。
地址: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2006室
邮码:200030
联系电话:54906050;54679568*17057、20138
传真电话:54906051
联系人:廖挺 季蕾
2.凡有意推荐评审专家的单位,应填报《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推荐表》(从本通知附件中下载),并指导被推荐人员按上述要求进行网上填报。
为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建议各推荐单位统一报送《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推荐表》和被推荐人员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
四、评聘方式
市财政局将根据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对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在12月31日前办理聘请手续,发给《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聘期为两年。
资格到期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按照市财政局届时的资格复审通知申请资格续聘。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应聘人员如果被聘为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将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权利
1.定期获取本市政府采购工作的信息资料。
2.受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3.按规定获得参加项目评审的劳务报酬。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义务及法律责任
1.积极应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工作。
2.主动回避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和咨询活动。
3.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评审工作的职业道德要求。在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收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5.积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果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认真履行上述义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市财政局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诚信记录、通报批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2.《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指南》、《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单》、《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业分类表》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均为电子文档,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的本通知中点击查看或下载)。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