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校办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1-06-29 浏览次数: 852

沪应院财〔2010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化解财务运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校办企业,包括应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及其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分公司(简称下属企业)。

 

        第二章  财务管理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财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

二、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三、防范和控制各种财务风险。

第四条 财务管理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财务管理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健全有效原则。财务管理控制应涵盖资产公司及下属各企业所有财务人员,以及财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并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三、授权有限和相互牵制原则。资产公司及下属各企业应实行统一的授权管理制度,根据被授权的层级、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所处的环境等授予明确的权限,并实行权限的动态管理;财务部门的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四、成本效益原则。财务管理控制应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合理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内部控制效果。

五、标准化和程序化原则。资产公司及下属各企业应实行标准化、程序化管理,促进各项财务工作规范化。

六、适时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应适应公司所处的环境,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等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完善。

第五条 财务管理控制的范围及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的范围包括资金结算、投融资活动及对外担保和抵押、收入及成本和费用管理、账务处理与财务信息报告、绩效考核、税收筹划与管理、资产管理及系统维护等。

第六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岗位责任制,对每个岗位的职责进行准确描述。一人可以多岗,但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控制。

 

第三章   资金结算的管理控制

第七条 资产公司财务部及下属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杜绝坐支现象;坚持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分人保管原则;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原则。

第八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的进账必须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必须及时、完整、正确地入账。

第九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支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到确实发生、审批齐全、单证相符、金额无误。

第十条 每月5日前各级财务部门由银行出纳核对所有银行账户余额,对未达账项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银行余额调节表应由会计编制并由财务部经理复核确认。

 

第四章  投融资及对外担保、抵押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管理权限全权负责下属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下属各企业一律不得对外担保,未经允许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各种形式的抵押。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投融资及对外担保、抵押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应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资产公司财务管理部或投资融资管理部负责处理此项业务并向总经理汇报工作。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越权、越级以资产公司名义签署投融资及对外担保、抵押协议。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投融资及对外担保、抵押、审批权限,由董事会批准,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投融资和对外担保、抵押总额按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资产公司股东权益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章  收入、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收入、成本、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及真实性原则予以确认,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十五条 原始单据必须齐全。

  原始单据是会计信息质量重要的源头控制环节,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以原始单据(有效发票)等为附件方可确认;其他收入应以具备有效原始单据(有效发票和收据)为附件。相关单据应保证真实、完整和准确。

成本的确认应以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基础,并附有相关原始单据等方可确认。其他支出及费用的确认,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内部费用报销管理细则的规定并附有相关原始单据。

第十六条 原始单据的审批。

收入、成本、费用的原始单据主要是有效发票、企业自制凭证等,原始单据、企业自制凭证必须履行复核及审批制度,由专人复核后,经过企业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批准后,方可作为有效的入账依据。

 

第六章  账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由会计核算岗、会计审核岗共同负责。会计核算岗完成的凭证应由会计审核岗负责审核并双方签章;资金收、付凭证上必须有出纳签章。

第十八条 会计账务处理应当做到定期自查与资产公司抽查相结合。学校下属各级财务部门的财务人员应当定期对会计核算进行自我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资产公司应当定期安排专人对下属企业大额凭证进行梳理、抽查,对可疑凭证进行调查、分析。重点防范财务风险,避免和减少差错、舞弊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财务信息披露应按时、准确、完整。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按时完成当月账务处理并于每月10日前向资产公司上报报表。年终上报会计决算表和国资统计报表,资产公司财务管理部和资产管理部由专人负责汇总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工作,下属企业财务部门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各级财务部门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报告、相关数据等均须经专人复核并经各级主管领导批准签章。

 

第七章  税收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各项税法及税收制度要求进行税收计算,按时足额纳税。主动与税务部门协调相关事宜,掌握最新的税收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各项纳税资料、单据、申报表等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上报。

 

第八章  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负责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资产的会计账务管理工作。应在实物资产入库时督促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记载资产信息,并确保入正确无误。实物资产入库后应当针对不同种类实物资产的特点,监督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实物资产应当定期促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盘点、核实实物资产的数量、使用状态及盘盈盘亏原因,促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盘点结果出具资产盘点报告,并根据实际资产使用状况及盘盈盘亏情况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第九章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贯彻以预防为主、查处为辅的原则。预防控制为主要求明确规定业务活动的规则和程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业务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尽量避免错误、舞弊等现象。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业务活动的轻重选择内部关键控制点,多级复核。重点防范风险,避免和减少差错、舞弊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自查,查找内控薄弱点、制定解决方案、跟踪内控完善情况,切实建立和健全内控机制。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不定期地对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或专项抽查,对发现的内控薄弱点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检查内控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各级财务部门的内控执行情况应当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沪应用院字〔2001150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