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应院财〔2010〕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我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工作,进行建设资金动态追踪分析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局规定在银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并及时、足额用于工程项目建设。
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校长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基建与财务的副校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在财务处设立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六条 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三、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定、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八、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建设资金来源。
学校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
一、财政性资金。由市财政通过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以拨改投方式向我校投资。
二、自筹资金。自筹建设资金可采取多种方式,主要有校区置换资金、银行贷款、学校自有资金等。
第八条 建设资金的筹措。
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申请,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按要求向市教委提出用款申请计划。
二、建设项目中需自筹建设资金的,应由学校负责组织、筹集、调剂和供应。自筹资金中,以校区置换、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建设资金的,按协议向投资方筹措建设资金。
三、基建规划部门在安排基建自筹资金计划时,应根据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资金可供量,编制自筹基建资金计划。
四、基建财务会计机构要根据建设进度及时申请建设资金,保证建设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处将暂缓或停止向基建专户拨付建设资金: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
3.预算内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之后,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条 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施工监理、财务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并符合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投资控制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一条 支付基本建设资金,必须填写建设资金支付流转单,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流转单上盖章签字确认。
一、在工程价款的支付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由财务(投资)监理审定并出具付款建议书和审定表。
二、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第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在第十二条第二至第五款的情况下需支付建设资金,必须按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方可支付。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月报、年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十六条 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六、项目严重超概;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基本建设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制度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报告。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沪应院财〔2003〕14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