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应院财〔2010〕12号
为了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使用的发票、收据应向市财政局、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购,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凭发票购买证和票据购印证领购,不得使用自购票据或部门自行印制票据。
第二条 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对发票、收据的领购、登记、注销和保管工作。
第三条 票据专管员对购入的收据、发票要进行编号、入库登记;并对所有的收据、发票要做好收、付、存明细账的登记工作,以及票据收、付、存总分类账的登记工作,定期检查,做到账账相符。
第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向财务处领用发票收据必须持领用发票登记簿,登记簿上注明领用发票收据的类别、用途、数量、经手人,且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和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方可领取。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领用发票收据时,必须对以前已领用发票收据进行注销,方能再次领用。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有专人负责发票收据的领用,如人员工作调动或调离,部门领导有责任要求其完成发票、收据的移交。
第七条 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收据联加盖财务收款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八条 违反发票收据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交、少交款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若发现丢失发票、收据,损(撕)毁发票、收据或擅自销毁发票、收据存根联,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书面汇报,当事人还须递交检查书,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罚。丢失发票、收据需及时登报声明作废,费用自理。
第十条 票据专管员必须对收回的尚未使用的发票、收据上加盖作废章。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定期对发票、收据进行检查,收、付、结存数是否相符。长期未收回的发票、收据要及时催交。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开出发票或收据后应及时将现金与记账联解缴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如有暂时不用的发票、收据应及时交还财务处办理注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沪应院财〔2003〕18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