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应院财〔2010〕11号
为加强学校各项收入管理,规范各项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将学费收缴管理纳入学籍管理中。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并到各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条 对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第三条 实行学分制的,应将学费收缴与学分制管理相结合。
每次选课前,财务处统计每位学生缴纳学费和上一学期缴纳重修学费的情况,并反馈给教务处。教务处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标识。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选课,未缴纳重修学费的学生不予进行该门课程的重读学习。
第四条 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银行助学贷款不足支付学费的学生,应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后,方可予以选课。
第五条 帮困、励志、国家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的发放应与学费缴纳情况挂钩。如果学生学费欠缴,待上述奖学金发放时同步扣缴所欠学费。
第六条 实行收费工作奖惩制度。
学校实行收费工作奖惩制度,把学费收缴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学费收缴完成情况应作为各二级学院工作考核和评优的内容之一。通过奖惩制度,调动各二级学院及辅导员的积极性,增强收费管理力度,切实降低欠费比率。
第二章 捐赠、赞助收入
第七条 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赞助收入是指学校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为达到广告宣传目的而自愿为组织和举办各类活动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八条 捐赠、赞助收入属法人行为,资金和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支配和处置权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 接受捐赠、赞助收入为实物的,捐赠、赞助方能提供发票等原始凭证的,按原始凭证入账;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始凭证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市场价格估计入账。设备单价达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图书按学校图书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 接受捐赠收入为货币性资产的,由学校财务处开具收据,入学校账户。
第十一条 开展赞助活动必须签订赞助合同,赞助合同应报学校财务处备案。其收入必须纳入学校收支账户,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捐赠、赞助收入的使用计划,必须经使用部门的主管校领导审批。使用捐赠、赞助收入时,捐赠、赞助方与学校有约定的,使用部门应按约定使用;如有结余,一律用于弥补学校事业经费。
第十三条 捐赠、赞助收入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更不得私分捐赠、赞助收入或实物。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三章 房屋、场地出借(租)收入
第十四条 校有房屋和场地均是国有资产,学校依法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资产管理处是校有房屋、场地资源的管理部门。校有房屋、场地包括教室、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大礼堂、体育场馆、招待所、商务配套楼等其它建筑物和场地。
第十五条 校外单位借(租)用房屋、场地,按出借范围须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在不影响校内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由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在出借协议书上签字同意,统一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盖章方能生效和合法使用。
第十六条 各相关管理职能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并报保卫处备案,便于保卫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出借(租)场所的价格标准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职能部门共同拟定,原则上一年修订一次。
第十八条 校内办班收费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上述出借(租)费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开具付款通知单由财务处开具租借发票或收据。奖励及劳务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取。
第二十条 经营性房屋、场地出租办法另行拟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沪应院财〔2003〕19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