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应财院[20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完善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制度,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专项经费的专项管理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范围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专项经费来源于上级和有关部门拨款、学校配套资金、学校预算安排。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科研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和教材建设经费、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教育高地建设经费、高水平特色项目建设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基建和修缮经费以及其他相关经费。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申报立项
第三条 申报上级各部门的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项目执行部门按照各专项经费的相关申报要求进行立项论证、立项申报和办理申报手续。职能部门在申报材料的同时需报送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 申报学校预算内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当年经费情况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在每年7月初组织申报工作。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申报项目,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批准后,再按照市财政预算申报要求,编制专项经费申请计划,报学校财务处在下一年度的事业预算中安排。财务处按程序将年度预算上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上级单位在年度中期额外下拨或追加专项经费,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资料、数据和申请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办公会审议后进行申报。
第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凡列入预算内的专项经费,立项部门应按照预算资金和计划组织实施,确保专款专用。预算下达后,专项经费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调整。如因学校发展需要和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或增设专项,由立项部门按专项经费审批程序办理,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预算申报的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
第八条 经审核立项的专项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下拨预算经费拨款通知单,并设立专户,实行专项核算。
第九条 专项经费中属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专项经费支付接待、劳务、奖励等费用,必须按经费管理的拨款单位和学校职能部门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结余,上级部门和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文件规定的,对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五章 专项经费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根据专项的性质,各类专项的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为:
一、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高水平特色项目归口科学技术处;
二、科研项目专项归口科学技术处;
三、实验室建设专项、专业建设专项、课程和教材建设专项、教育高地建设专项归口教务处;
四、师资队伍建设专项归口人事处;
五、信息化建设专项归口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六、基本建设专项归口基建处;
七、修缮专项归口后勤保障处;
八、学生帮困基金归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九、除上述专项外的其他专项根据性质归口财务处或相关职能部门。
十、如遇学校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或部门业务职责调整,则相应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按调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除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文件规定外),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在财务处的指导下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并定期与学校财务处核对专项经费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有权按财务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经费的立项、实施、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和纪委监察处应会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目标效益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财务处或审计处提出,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如遇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沪应院财〔2006〕5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