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2011年学校部门预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6-29 浏览次数: 496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1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沪财预〔201081号)、《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0744号)、《上海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沪财库〔2010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8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编制2011年学校部门预算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

     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计划和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二、预算编制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编好2011年学校部门预算。

2、突出内涵建设,选准重点项目,提高学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3、落实部门预算责任制度,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4、加强协同配合,提高预算质量。

5、抓经时间编制,按时上报预算。

三、预算编制原则

1、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财政资金;

2、强调透明性、绩效性、时效性;

3、厉行节约、切实控制和降低成本。

四、2011年预算编制的变化

1、依法取消预算外资金,强化非税收入管理。

201111日起,将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2、加强三项费用、运行成本等的管理

严格控制三项经费,对出国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项经费支出,原则上不超过2010年预算规模。

大力压缩会议、文件、通信等一般性支出,解决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过多、过滥问题,切实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3、一次性专项经费需进行项目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

五、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财政直付工资、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类津贴、补贴和岗位工资由人事处统一编制。独立核算部门按照学校相关政策编制。

六、       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1、  各部门日常经费暂按2010年定额标准编制,人员数按照学校201010月份的实际在编人员数(包括协议人员)。

1)办公费:管理部门人均500元;院系部人均300元。

2)院系部教学差旅费:人均300元。

3)电话费:由院办核定。

4)院系部学办电话费:生均2.2元。

5)院系部学生活动费:生均8元。

6)院系部学生党建费:生均5元。

2、  业务经费按预计需求编制,业务经费必须列明计算依据。

3、  学生经费暂按2010年定额标准编制,学生人数按照学校201010月份的实际在校人员数。

4、  出国费、接待费、会议费等原则上不超过2010年的预算数。

七、       专项经费的项目和内容

财政专项经费包括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经常性项目支出在“一上”审核时确定,并随“一下”控制数下达,“二上”时一般不得变动。专项经费的项目和内容见附表。

八、       专项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1、         各部门要按照财务处统一的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编制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2、         从紧安排各项支出。各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项目顺序,择优安排各项支出。

3、         所有专项经费必须有明细预算和用款计划。同一规格类型设备预算不得跨年度申报,同一项目不同规格类型的设备需要合并采购的,请在表格中注明。用款计划不可以跨年度。

4、         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以及商品货物类购买单件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服务类购买单项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类单项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项目,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或收款人。

5、         进口设备须在预算明细中标明,购置进口设备学校要组织专家论证,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6、         各职能部门要尽快完成一上申报的专项项目的论证和排序报财务处。

九、       2011年预算编制的特别说明:

1、20118月底仍未启动的项目,学校将安排同类项目库中后续项目予以替代。对预算执行率很低的项目,其部分经费将由学校调整给急需要做的项目。

2、         项目中的设备购置不得重复申报,财务处会同资产处、教务处、科研处在预算核定时进行论证。

3、         实行定额核定的预算经费,年度预算结余是否结转视财政政策而定。

4、         各部门申报2011年预算时,凡已订立合同,或根据相关文件申报的预算,请将合同或文件复印件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十、       其他注意事项:

1、2011学校部门预算经费表和专项经费内容及相关文件可从财务处网页上下载http://cwc.sit.edu.cn

2、         报财务处汇总的学校部门经费预算表须经分管院领导签字(或盖章)并加盖部门公章,不按本要求编制的预算,财务处可不予汇总上报。

3、         上报时间

请各部门在20101025日前将纸质预算表交财务处预算科,同时将预算表的电子文档发送到财务处邮箱cwc@sit.edu.cn)。

联系人:朱桂华     电话:60873390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财经领导小组

                                OO年十月九日

 

上海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编号

目录项目

备 注

A

一、货物类

 

A01

★台式计算机

协议采购网上供货,实行电子集市竞价采购。

A02

★便携式计算机

A03

★路由器

A04

★服务器

A05

★磁盘阵列

A06

★网络交换机

A07

★打印机

A08

★复印机(含速印机)

A09

★传真机

A10

★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A11

★嵌入式、分体式空调机

A12

★照相机

A13

★摄像机

A14

▲复印纸

定点采购,实行电子集市直购。

A15

▲胶版印刷纸

A16

▲办公用再生纸制品

A17

机动车辆(含摩托车)

指挥车、刑事勘查车、水炮车、运兵车、囚车、图像通信车、防暴处突类车辆等警用特种车辆除外。

A18

机动船艇

 

A19

文印设备

指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

A20

其他空调机

指除嵌入式、分体式空调机以外的空调机,包括中央空调、精密空调等。

A21

不间断电源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

A22

电梯

 

A23

锅炉

 

A24

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不包括标志类配件。

A25

计算机通用软件

指预算金额5000元以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

A26

医疗器械设备

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A27

家具

指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批量、成套的办公、教学、宿舍、厨卫家具。

A28

药品

 

A29

其他各类货物

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

B

二、工程类

 

B01

建筑物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

B02

市政建设工程

B03

环保、绿化工程

B04

水利、防洪工程

B05

交通运输工程

B06

油气工程

B07

电力工程

B08

电信工程

B09

修缮、装饰工程

B10

其他各类工程

C

三、服务类

 

C01

印刷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C02

工程设计、监理、咨询

C03

信息化服务

指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咨询、软件开发、监理、系统集成、测试、网络及机房建设、维保。包括涉及通信、监控、安保等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

C04

经济咨询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C05

法律服务

C06

会计服务

C07

金融服务

C08

会展服务

C09

节能服务

C10

课题研究

指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向全社会征集承担主体的课题研究、培训服务。

C11

培训服务

C12

科技经纪

指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相关中介服务。

C13

物业管理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C14

▲公务车辆的保险

定点采购,实行电子集市直购。

C15

公务车辆的加油

 

C16

公务车辆的维修

 

C17

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饭店

定点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分散采购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            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            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分散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带★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行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从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电子集市通过议价、反拍、团购方式竞价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带▲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从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电子集市直购。采购上述带★、▲的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六)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扩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或者降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公布。

(七)            《解放日报》、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同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www.ciac.sh.cn)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