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6-29 浏览次数: 879

 沪应财院[20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院校财务制度》、《上海市市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并结合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等。

第四条  学校的预算编制工作由校长主持。预算编制工作遵循“自下而上、领导集体决策”的原则。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预算编制依据和原则

第五条  学校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的财力,编制本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六条  学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大收大支、综合预算;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三部分组成;支出预算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学校年度支出预算编制主要采用零基预算法。

第九条  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人员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三部分组成。

二、人员数按照财政规定日期的实际在编人员数编制。

三、财政性经费安排的人员经费按照财政规定开支的项目和范围按实编制。

四、未列入财政性经费安排的人员经费由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补充。

第十条  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公用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组成。

二、学生人数按照财政规定日期的实际在校学生人数编制。

三、各部门日常经费按定额编制,部门业务经费按预计需求编制。

四、安排一定比例的事业收入用于补充公用经费。

五、从事业收入或学费收入中提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困难学生资助、助学贷款贴息、勤工助学等。具体比例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专项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及事业收入组成。

二、学校各相关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经费项目数据库”,并根据专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原则,按轻重缓急排序,提出年度专项项目经费预算。

三、财务处负责建立学校“专项经费项目数据库”,汇总平衡全校各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轻重缓急安排学校年度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初稿,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学校专项经费项目数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下达学校年度预算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编报审批程序。“一上预算”是学校各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编制的年度预算。学校各部门的“一上预算”上报须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一下预算”是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二上预算”是学校各部门根据“一下预算”的控制数,按照轻重缓急、优化支出结构的要求,对“一上预算”进行调整后上报的年度预算。“二下预算”是经学校核准的各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的“二上预算”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年度财务收支严格按照“二下预算”执行,超支不补,结余核销。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到下一年度继续执行的项目,应重新申请,经批准后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项目一经批复,学校财务处须根据批复的预算对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如因环境、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学校重大的战略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须对财政批复的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根据上级规定的时间,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因工作计划调整或新增工作项目、建设项目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进行调整时,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调整原因以及调整项目。调整须在同一经费来源和同一支出项目内,2万元(含2万元)以下,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处执行;2万元以上,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后交财务处执行。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突发事件等需追加经费预算,必须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方可追加,5万元以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追加。100万元以上的追加项目,须经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六章 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财务处每月定期向学校专项管理部门反馈预算执行情况,每季度向校长办公会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定期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上报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对项目经费支出的结构、使用效益及项目取得的效益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预算的支出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正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完整性、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学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如存在违反财经规章制度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沪应院财〔20039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年五月二十六日